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起诉书。
起诉书截图
顺安派出所民警接刘某某报警后到达现场并口头传唤方某某至公安机关,后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遂通知顺安交警中队民警赶至派出所,民警随后将方某某带至铜陵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方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1.7mg/100ml,无牌证燃油两轮车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方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记者从起诉书中获悉,被告人方某某系铜陵人,2004年曾因殴打他人被原铜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7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原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判处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又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女性疫情防控人员,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危险驾驶罪被检方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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