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案
当事人非法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张某柱于2023年3月30日在霍邱县城西湖禁渔区、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属实。没收塑料筏一个、小排钩一条。
对张某柱由处罚:
1、没收塑料筏一个、小排钩一条;
2、行政罚款壹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生产经营假种子一案
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一案,已调查结束。现查明:霍邱县范桥镇某农资经营店(经营人:代某辉)销售的铁杆矮占(标注审定编号:国审稻2006009)水稻种子,经核查该审定编号是水稻“嘉育253”的审定编号,代某辉销售的铁杆矮占水稻种子标签上未标注审定的水稻品种名称,情况属实。
对霍邱县范桥镇某农资经营店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2、没收水稻种子11公斤;
3、行政罚款: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点击查看大图)
来源单位: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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