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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霍邱又有大片区域土地征收!涉及3乡镇9村,有你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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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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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8:53 来自霍邱


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第7号)


2024年8月9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六安市以《关于六安市霍邱县2023年第25批次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六〔2024〕52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0.2077公顷(303.115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大同村三里涧组、花台村连五组、城南村牌坊组、牌坊村牌五组、牌坊村牌六组、新店镇双龙村青一组、北戎西村月二组、北戎西村月三组、陈家埠村白月桥组、韩庙村夹沟组、韩庙村火一组、韩庙村火二组、韩庙村火三组村民小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20.2077公顷(303.1155亩)。其中:农用地16.4980公顷(247.4700亩),含耕地13.0762公顷(196.1430亩);建设用地3.7097公顷(55.6455亩)。具体现状如下:


城关镇大同村三里涧组集体所有土地0.2968公顷(4.452亩)。其中:农用地0.2894公顷(4.341亩),含耕地0.2301公顷(3.4515亩);建设用地0.0074公顷(0.1110亩)。


城关镇花台村连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6644公顷(9.966亩)。其中:农用地0.3143公顷(4.7145亩),含耕地0.0016公顷(0.024亩);建设用地0.3501公顷(5.2515亩)。


城关镇城南村牌坊组集体所有土地1.1113公顷(16.6695亩)。其中:农用地1.1070公顷(16.605亩),含耕地0.8617公顷(12.9255亩);建设用地0.0043公顷(0.0645亩)。


城关镇牌坊村牌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6300公顷(9.45亩)。其中: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0.4527公顷(6.7905亩)。


城关镇牌坊村牌六组集体所有土地0.6669公顷(10.0035亩)。其中:农用地0.6626公顷(9.9390亩),含耕地0.4090公顷(6.1350亩);建设用地0.0043公顷(0.0645亩)。


新店镇双龙村青一组集体所有土地3.8247公顷(57.3705亩)。其中:农用地2.9225公顷(43.8375亩),含耕地2.2676公顷(34.0140亩);建设用地0.9022公顷(13.5330亩)。


新店镇北戎西村月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4313公顷(21.4695亩)。其中:农用地1.2140公顷(18.2100亩),含耕地1.0920公顷(16.38亩);建设用地0.2173公顷(3.2595亩)。


新店镇北戎西村月三组集体所有土地2.3147公顷(34.7205亩)。其中:农用地1.8876公顷(28.314亩),含耕地1.7821公顷(26.7315亩);建设用地0.4271公顷(6.4065亩)。


新店镇陈家埠村白月桥组集体所有土地3.0632公顷(45.9480亩)。其中:农用地2.5330公顷(37.9950亩),含耕地2.0404公顷(30.6060亩);建设用地 0.5302公顷(7.9530亩)。


新店镇韩庙村夹沟组集体所有土地2.0720公顷(31.08亩)。其中:农用地1.4490公顷(21.7355亩),含耕地1.3578公顷(20.3675亩);建设用地0.6230公顷(9.3450亩)。


新店镇韩庙村火一组集体所有土地1.6373公顷(24.5600亩)。其中:农用地1.3224公顷(19.8360亩),含耕地1.2564公顷(18.8460亩);建设用地0.3149公顷(4.7235亩)。


新店镇韩庙村火二组集体所有土地1.6657公顷(24.9860亩)。其中:农用地1.4428公顷(21.6420亩),含耕地1.4165公顷(21.2470亩);建设用地0.2229公顷(3.3435亩)。


新店镇韩庙村火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8294公顷(12.4410亩)。其中:农用地0.7191公顷(10.7865亩),含耕地0.6898公顷(10.3470亩);建设用地0.1103公顷(1.6545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霍邱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城关镇人民政府、新店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城关镇人民政府、新店镇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霍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17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霍邱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12月22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城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许加冕,联系电话0564-6022453)、新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屠明静,联系电话:0564-6271026)。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霍邱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霍邱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城关镇、新店镇,城关镇大同村、花台村、城南村、牌坊村、新店镇双龙村、北戎西村、陈家埠村、韩庙村,城关镇大同村三里涧组、花台村连五组、城南村牌坊组、牌坊村牌五组、牌坊村牌六组、新店镇双龙村青一组、北戎西村月二组、北戎西村月三组、陈家埠村白月桥组、韩庙村夹沟组、韩庙村火一组、韩庙村火二组、韩庙村火三组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霍邱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uoqi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城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许加冕,联系方式:0564-6022453


新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屠明静,联系方式:0564-6271026。


2024年8月22日



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第8号)


2024年8月9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六安市以《关于六安市霍邱县2024年第12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六〔2024〕54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3188公顷(4.78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王利户,南至龙窝河,西至鲍来昌地,北至邹四组道路。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城西湖乡邹台村邹四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3188公顷(4.782亩),均为建设用地。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霍邱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城西湖乡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城西湖乡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霍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霍征补安置〔2024〕第6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霍邱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12月22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城西湖乡人民政府(联系人:肖克平,联系电话:0564-6085030)。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霍邱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霍邱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城西湖乡、邹台村、邹四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霍邱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uoqi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城西湖乡人民政府,联系人:肖克平,联系电话:0564-6085030。

2024年8月22日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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