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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又有2个片区土地征收!涉及多地,有你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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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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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08:57 来自霍邱


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第12号)

202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以《关于霍邱县淠河治理补充设计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4〕332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6578公顷(54.86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冯瓴镇龚岗村前郢、郝庙、大桥村民小组、冯瓴镇三赵郢村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3.6578公顷(54.867亩),其中:农用地2.3621公顷(35.4315亩),含耕地1.7480公顷(26.22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1.1943公顷(17.9145亩),未利用地0.1014公顷(1.521亩)。具体现状如下:

1.征收冯瓴镇龚岗村前郢、郝庙、大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3.0403公顷(45.6045亩)。其中:农用地1.8616公顷(27.924亩),含耕地1.3077公顷(19.615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0269公顷(0.4035亩);未利用地0.0290公顷(0.435亩)。

2.征收冯瓴镇三赵郢村集体所有土地0.6175公顷(9.2625亩)。其中:农用地0.5005公顷(7.5075亩),含耕地0.4403公顷(6.604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0446公顷(0.669亩);未利用地0.0724公顷(1.086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霍邱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冯瓴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冯瓴镇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霍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霍征补安置〔2024〕第7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霍邱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5年3月26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冯瓴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朱道兵;电话:0564-2778010)。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霍邱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霍邱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冯瓴镇、三赵郢村、龚岗村、龚岗村前郢村民小组、龚岗村郝庙村民小组、龚岗村大桥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霍邱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uoqi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冯瓴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朱道兵;电话:0564-2778010。

2024年11月26日



霍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拟对乌龙镇乌龙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乌龙水管所,南至乌龙村空地,西至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乌龙站),北至乌龙镇人民政府。

本次拟征收土地实际范围和面积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实施乌龙镇人民政府干部“五小”建设工程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三、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霍邱县人民政府将组织乌龙镇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情况。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邀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并听取意见。

四、公告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乌龙镇、乌龙村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霍邱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huoqiu.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单位:乌龙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谢军成,联系方式:0564-6761401。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2024 年 11 月 26 日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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