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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陈某造谣被罚!| 霍邱2位七旬老人闹上法庭!8500元借款该不该还?

06-18 12:19 阅读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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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人贩子偷男孩!霍邱陈某被罚!

2025年5月28日11时51分,网民陈某为博取网络关注和流量,在其个人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一条视频。视频中,陈某声称:“广大网友注意了,人贩子来到寿县霍邱了,前天在罗岗偷个十几岁的男孩,家人发现立即报警,警察追几个小时才追回”,试图引起网民关注。经与辖区派出所核实,无此事件。陈某发布的视频没有事实根据,属于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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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霍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处罚。为消除影响,阻止谣言传播,陈某主动删除该视频。


来源:网安大队


霍邱2位七旬老人闹上法庭!8500元借款该不该还?

近日,霍邱法院审结了一起七旬老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以“借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经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全额偿还借款本金。

原告孟某(73岁)与被告李某(79岁)是多年的邻居。2020年之前,李某因家庭急需多次向孟某借款,期间李某偿还过部分借款,2020年5月,李某向孟某打了一份欠条,确认还剩8500元未还,约定在2021年12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孟某向李某讨要无果,遂将李某告上了法院。

审理过程中,孟某提交了欠条原件、借款期间催款的通话记录,但李某一方在两次开庭中均辩称“超过诉讼时效”,并拒绝在庭审笔录及质证笔录上签字。

法院查明,孟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时效中断应重新计算,未超过法定期限,借贷事实真实有效,判决李某偿还孟某全部借款。收到判决书后,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李某仍需支付全部借款,调解李某分期履行。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官提醒:

借贷时应注重书面凭证、转账记录、催款痕迹等证据固定,本案中,孟某胜诉关键就在于留存催款记录,保护了自己的“钱袋子”。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若债权人能证明曾主张权利,时效可依法中断重新计算,债务人不可滥用时效规则逃避债务。

来源:霍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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