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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城区危房改造审批监管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2021年08月21日 来源:霍邱人民政府网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霍邱县住建局主动公开《霍邱县城区危房改造审批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具体原文如下:


现将《霍邱县城区危房改造审批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请将有关修改意见及建议通过邮箱、网上留言或书面等方式反馈至县住建局。
    联系人:吴义龙
    联系电话:0564-6024988
    传真:0564-6027036
    邮箱:983003681@qq.com
 地址:霍邱县住建局601室



 霍邱县城区危房改造审批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霍邱县城主城区规划管控区范围内的居民和村民危旧房屋改造管理,强化规划引导控制,保障居民居住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经县房屋安全鉴定办或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和D级的危房。

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危房改造是指居民对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按照规定进行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凡是县城主城区规划管控区范围内列入1年内城市挂牌收购地块计划范围的危旧房屋的危旧房屋,一律不准翻建;以上范围内被鉴定属D类危房,且为唯一住房的;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能分工,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单位按相关政策进行征收;征收后,危房立即拆除,土地由政府收储。

对违法违规建筑物申请翻建的、对未批先建要求补办手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营性用房和沿城市主、次干道临街门面申请翻建的,一律不予受理。

对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条 房屋经鉴定为D类危房后,住户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自身及周边环境安全;乡镇政府、村(社区)应督导住户进行整改。

第五条 霍邱县城主城区规划管控区内申报危房改造的房屋,经鉴定属D类危房并被批准翻建的,申请人须按照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翻建(房屋净高不宜超过3.6米)。

第六条 危房改造须满足建设工程相关规范标准要求;须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取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


 第二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危房改造翻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为现状且产权明晰;

2.住房经鉴定属D类危房;

3.房屋层数不超过3层,且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

因人为故意造成危房或擅自拆除房屋的不得申请危房改造,房屋安全隐患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消除。

违法建设(由规划中心配合县城管执法局认定)不得申请危房改造。

第八条 申请危房改造按以下程序申报办理: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社区)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1.《霍邱县城区危房改造申请表》,要求内容填写齐全,且申请人签字。

2.危房的产权证明[有产权证明的房屋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并核查原件;无产权证明的房屋由村(社区)组织群众代表座谈,村(社区)负责人签署意见,驻村(社区)点长审核签字]。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4.原房屋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有共墙的,应当提交相邻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并经所在地村(居)委会见证或依法公证。

5、承诺书。申请人签字并具体承诺以下内容:

a.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若因瞒报或弄虚作假骗取改造资格并已着手改造而被停止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b.建成后若遇项目征迁或片区改造,应无条件服从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搬迁或片区改造方案进行改造。

(二)受理。村(社区)受理申报材料,并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村(社区)对申请人申请危房改造情况在村(社区)公示栏以及房屋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情况拍照存档;公示期间收集群众意见及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乡镇政府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公示期满后由村(社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危房改造申请条件提出核查意见,村(社区)核查意见由村(社区)书记或主任签字、加盖公章方有效;符合申报条件的,村(社区)汇总材料报乡镇初审。

(三)初审。乡镇对申请人申报资格及是否符合危房改造要求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签字、加章后汇总材料转交县住建局。

(四)联合勘察。县住建局牵头组织乡镇、村(社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县城管执法局、县房屋安全鉴定办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联合勘察;勘察同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县住建局对房屋状况进行拍照存档备查;联合勘察后,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房屋现状要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比对(无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与县规划中心提供的航测图进行现场比对),超出部分不予审批。

(五)审查。县住建局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汇总材料提交联合审批。

(六)联合审批。城区危房改造实行联合审批。县住建局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乡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规划中心、县城管执法局、县房屋安全鉴定办等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集体开会研究,初拟审批意见。D类危房申请拆除重建的审批意见由县住建局按程序在县住建局网站及房屋现场对危房改造拟审批情况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收集群众意见及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公示期满后印发霍邱县城区危房改造会议纪要。(C级危房申请修缮加固的审批意见无需公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乡镇政府应在接到会议纪要后,通知并督导拆除重建的危房改造人将危房拆除至房屋跟脚部位,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拆除重建的危房改造人开工前,须向乡镇政府申请定位放线,乡镇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定线。待现场定线后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署《按批准建设承诺书》后方可施工。

拆除重建的危房改造人应在房屋基础完工后,向县城管执法局申请基础验线,基础验线符合要求方可进行房屋主体结构施工。

危房拆除重建竣工后,危房改造申请人应向县城管执法局申请竣工核实。经核实按批准建设且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未经核实或经核实未按批准建设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条 危房改造批准后应在1年内开工建设;对未按期开工建设的,批准手续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危房改造原则上每年度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三条 县城管执法局对危房拆除重建严格批后监管。

县城管执法局对危房改造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加大巡查力度,发现不按批准建设,或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定线、验线、竣工核实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或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应编制规范、内容具体、结论真实。

第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房拆除重建审批,对尚未建设的,撤销审批;已经动工建设或完工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依法应当拆除的,由有关乡镇政府组织,县城管执法局实施强制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凡符合危房翻建条件,经批准翻建的房屋,须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经批准拆除重建的房屋,今后若涉及城市改造拆迁,须按会议纪要批准翻建的房屋面积对产权人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有关乡镇政府公布危房改造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乡镇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全县城区危房改造审批工作;

属地乡镇、村(社区):负责核实房屋权属、申报材料,确认房屋是否在1年内城区挂牌收购地块计划范围; 

县房屋安全鉴定办:房屋现状面积测量,鉴定房屋安全等级,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房屋土地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协助房屋和土地的权属调查;

县规划中心:配合县城管执法局认定违法建筑[依据2012年城区航测图(城区东北部依据2014年航测图)];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房屋拆除重建审批后的建设过程监管,认定、拆除违法建筑。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区危房改造审批监管工作督查组,对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社区)工作人员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公示阶段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城区危房改造审批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城区危房改造进行违法建设的,违建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落实责任,配合乡镇政府、县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并依纪依法对违建人实施问责;对履责不力、落实管控措施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纪委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因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房屋损毁灭失,可申请灾后重建,除房屋安全鉴定以灾情认定书替代外,其他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城市洪涝灾害、连续两年以上室内(不含地下室)受淹情况严重、且经论证无法通过市政排水设施改造消除洪涝灾害的,由县住建部门、当地乡镇政府出具灾情证明和论证意见,可申请灾后重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霍邱县城区D类危房维修翻建审批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霍政办〔2009〕58号)同时废止。

来源:霍邱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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