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镇韩郢村居民倪某某,因非法出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用于接受涉诈资金,涉嫌违法,被上海警方依法行政处罚;同时并处以5年内限制开办新卡、停止非柜面业务等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来源:反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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